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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起纠纷 法官为劳动者支招 环球新要闻

2023-04-30 11:30:32     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五一劳动节将至,镇平县人民法院与您分享一起涉及工伤补助的劳动争议案例,希望各位劳动者们在遇到类似纠纷的时候,能够勇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资料图片)

基本案情

被告党某系原告南阳某公司员工,2021年8月20日被告在工作过程中眼睛受伤,被认定为工伤,鉴定为七级伤残。后原、被告双方就被告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及停工留薪期工资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告向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镇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1、原、被告之间劳动关系已解除;2、支持被告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共计214056元;3、原告自仲裁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向被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原告认为是被告自身违反操作规定导致受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有失公平、程序违法及被告工资标准过高及仲裁裁决书错误,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结果

镇平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2月27日作出民事判决,驳回原告南阳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限原告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被告党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14056元及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

判决下发后,原告南阳某公司提出上诉,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工伤待遇支付问题引发的纠纷,其中涉及到的问题在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普遍存在。按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被告党某与原告南阳某公司在协商无法解决的情况下,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由于我国处理劳动争议按照“先裁后判”的原则,所以,南阳某公司在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合法的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公司职工构成工伤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本案中原告诉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有失公平、程序违法及被告工资标准过高及仲裁裁决书错误,没能提供相应证据支持,也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故其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劳动者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安全生产意识,提高自身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才能充分运用法律武器合法地捍卫自己的权益。进入用人单位工作时,注意劳动合同的签订以及工伤保险的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尤其要注意工伤认定的申请期限,要收集保留证明劳动关系、事故经过等相关证据。对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要尽可能保留工作牌、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等能够证明职工身份的证据,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存在,同时要尽可能固定在场或清楚受伤经过工友的证言。

用人单位要增强社会责任感,积极参加社会保险,树立以人为本、守法经营意识,要加强安全生产制度建设,改善劳动生产条件,减少工伤事故发生。如果用人单位认为不属于工伤的,要及时举证,否则到了诉讼阶段,很可能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当本着诚信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妥善解决工伤事故,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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